機動車駕駛證,是每個駕駛員取得合法駕駛機動車資格的憑證。無證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但有些人明知如此,卻自作聰明,動起了歪腦筋,委托他人偽造機動車駕駛證企圖以假亂真,這種做法最終只能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0日,王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吊銷駕駛證,后王某委托其朋友李某幫忙偽造了假的機動車駕駛證。2018年12月5日19時30分,王某使用該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轎車沿銀川市金鳳區大連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寧安北街路口時,被交警當場查獲。因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王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經法院審理,王某的行為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律師釋法】
刑法第280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毙谭ㄐ拚福ň牛π谭ㄔ?80條的規定進行了完善,將身份證件的范圍由原來規定的身份證一種擴大到“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根據該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會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王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本身屬于違法活動,其為了掩蓋自己沒有駕駛證的事實,委托他人幫其偽造了假的駕駛證并且使用該偽造的駕駛證。王某的行為既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又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屬于牽連行為,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擇一重罪處罰,即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是證明其身份的重要證件,是社會公共信用的象征。近年來,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等行為屢見不鮮,此種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證件管理制度,同時也給交通安全帶來嚴重的隱患,時刻威脅著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偽造、變造駕駛證的行為將會受到刑事處罰。律師在此提醒,切不可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更不能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切莫以身試法造假證,觸犯法律須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