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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置互毆案件需要兼顧法理情
      2023-05-30    來源:法治網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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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30

        不久前發生在高鐵上的一起互毆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在這起事件中,“被打還手”被認定“互毆”受到不少網民質疑。不過,在警方發布了具體到秒的警情通報以及相關監控視頻曝光后,對“互毆”的質疑聲又迅速減弱。一時之間,究竟什么是互毆,互毆案件該怎么處理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

        互毆,顧名思義,是指雙方互相毆打的暴力違法行為,即雙方均存在傷害對方身體的主觀惡意,也實施了打擊對方的行為。從法律規定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只有“結伙斗毆”和“毆打”之規定,并未規定“互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頒布之前,刑法只規定了聚眾斗毆罪。在這類案件中,斗毆的雙方顯然構成互毆,而且是性質極為嚴重的互毆,故成立獨立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其中規定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構成本罪。這是法律明確規定“互毆”這個概念。

        有還擊未必就是互毆。在雙方均有打擊對方行為的情況下,若尚未造成輕傷害結果,處罰的重點無疑是先侵害他人的一方。因為法律的邏輯起點是,任何人不能侵害他人權利。遭到侵害后,予以還擊是應有的邏輯推理。在遭到不法侵害后,坐等對方繼續打擊自己,不僅不符合人之常情,也不是法律的要求。所以只要還擊了雙方就是互毆的結論未必正確。而且,要求還擊者只能適可而止,如甲打乙一拳,乙還了兩拳就不行,這恐怕也是過于苛嚴的理想主義,是機械執法。

        誠然,面對一般的不法侵害,還手一方也應該有限度,得理不饒人也不行,此時的限度標準應該考慮對方是否已經停止侵害,以及還擊不能故意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后果。

        在出現輕傷害結果的案件中,如果先毆打他人的一方將對方打成輕傷,對方即使還手了,也不應認定互毆,應該直接追究毆打方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如果一方先實施了一般侵害,反擊方卻予以過于嚴厲的暴力還擊,并將對方打成輕傷以上的后果,則反擊一方也可能要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只不過,考慮對方先侵害他人的過錯,處罰上應當從寬。

        被害人還擊無疑是一種天然的權利,法律鼓勵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也是基于這種樸素的正義觀。不過,判斷還擊是否具有防衛的性質并不容易。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此前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要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區分二者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綜合考量事發起因、過錯程度、是否采用過度的暴力還擊、是否使用兇器等客觀情節,以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進而分析行為的性質。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的,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另外,還有一種復雜的情形,在互毆案件中,一方明確表示停止斗毆并已實際停止后,另一方突然襲擊或者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則停止斗毆一方依法享有正當防衛的權利,其反擊行為就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又如,雙方赤手空拳互毆,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見勢放棄斗毆而逃走,但使用兇器的一方緊追不舍,另一方因生命健康受到威脅,同樣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總之,處理這類案件,無論是于情于理還是于法,界定互毆都要寬容反擊的一方,不能因為反擊者氣勢洶洶“不像好人”而否定其反擊行為的正當性。必須強調的是,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實施反擊防衛不是互毆,即使防衛過當也不是互毆。當然,也不排除反擊者后來主觀上夸大了自己行為的正當性,客觀上惡意加害對方,因而轉變為互毆的一方。


      【編輯】:祁曉瑜
      【來源】:法治網